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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抗诉的申请书精选6篇

申请书的内容必须明显有条理,这样申请才更容易通过,根据时代的进步,我们运用到申请书的次数越来越多了,以下是好学范文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申请抗诉的申请书精选6篇,供大家参考。

申请抗诉的申请书精选6篇

申请抗诉的申请书篇1

申请人:xx,女,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平林委4组。

被申请人:华子,男,196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平林委4组。

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四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事实与理由

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原二审审判决程序违法。

原二审法院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将案外人小彤所有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是严重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是房产部门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本案不是行政案件,民事审判庭无权作出申请人将房屋转让并过户的行为认定无效。也就是说本案作为离婚之诉人民法院不应该对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进行审理。更不能错误的认定转让无效,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最初是申请人xx单位的福利房,当时单位照顾职工由单位拿15000元,职工拿22300元,产权就归为私有。尽管22300元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后交的房款,但这个房子不应都算做夫妻共同财产,最起码单位拿的15000元是xx自己的。

二、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二审庭审时,被申请人将其父亲的房产证(正房,63多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向法庭出示,其认为添附的房屋都应该归其父亲所有,一审法院也是基于这个原因判给其父亲的。但事实是,1997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在被上诉人其父亲的正房内居住,1998年申请人[xx娘家出钱并找人在被申请人其父亲的土地上建了两间小房(10多平方米和20多平方米),一直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居住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原一、二审两级法院没有认真核查事实,仅以此两间小房在其父亲的土地上建筑就认定是其父亲的财产,显然是不对的。两间小房虽然依附于被申请人其父亲使用的土地上,但不能证明这个房子就是其父亲盖的,更不能证明就归其父亲所有。这两间小房应评估作价,评估的价款作为夫妻共同所有来进行分割。

三、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财产分割不仅违反法律且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而原一、二审判决完全是倾向男方而没有照顾女方。

首先,二审判决处分给被申请人(男方)的位于铁东区三马路凯盛小区2号楼4单元1楼右门62.29平方米房屋的价值要远高于终审判决分给申请人(女方)的位于铁西区北沟街铁桥委6组北河小区2号楼5单元7楼(顶层),建筑面积62.20平方米房屋的价值。而且此房屋所有权归小彤所有。

其次,双方位于铁东区一马路圆梦小区6号楼5单元1楼左门46.72平方米,于20xx年购买算装修共花费5200元的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一审法院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来判决该房屋,而是直接把该房屋分给原告(男方),原告给被告(女方)该房屋的一半房价款及装修款即26000元,原二审法院竟然维持了该判决,此判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试想若法院能这样判决的话,那第一处房产单位的福利房归申请人xx所有,由xx支付被申请人22300元的一半款也是可以的。

第三,原二审判决违背了婚姻法中照顾生活困难一方的规定。被申请人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申请人精神分裂住院42天,住院期间被申请人不闻不问,住院治疗费用都是从申请人亲属手中借的,共花费7000多元。在庭审时申请人已拿出住院病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应是共同债务,但二审法院都没有对共同债务进行分割也是错误的,如果按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处理财产,会导致申请人离婚后将无房可住,无法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护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特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七日

申请抗诉的申请书篇2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女,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原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教师,住南岸区四公里xx学院教师宿舍xx栋xx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住所地南岸区四公里广黔路75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校校长。

申请事项

敬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促使人民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改判申请人胜诉。

申请理由

一、二审判决认为学校将空白教案本发放给教师的行为不能证明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是要求当事人对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进行证明,违反了法律规定。

申请人认为,学校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的行为足以表明教案本的所有权已经发生移转,申请人继受取得该教案本的所有权。

诚如原判所言,教案本是被申请人购买,其所有权属被申请人所有。但这只是被申请人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以前的状态。在被上诉人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之后,教案本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而由申请人继受获得。

原审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只是将其作为办公用品发放,发放的目的是为了申请人写教案,并无转移教案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

其一,意思表示有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其效力相同。在被申请人将教案本发放给上诉人时,或许并未作出明确的转移教案本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但作为一种长期实行并为教育界(其实又何止教育界!)普遍遵守的惯例,办公用品发放给教师后,学校即不再主张对该办公用品的所有权,教师也不负返还该办公用品的义务。因为作为一种人所共知的事实,发放给教师的办公用品会在办公过程中被消耗。这种惯例是所有包括教育管理人员和教师在内的所有教育工作者所共知并遵守的。对于发放教案本的被申请人而言,向申请人发放教案本的积极行为,加上不再主张被发放的教案本所有权的默示认知,构成了对教案本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因此,申请人通过继受方式取得了教案本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不能认为学校没有转移教案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作为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并不需要当事人另行举证证明。

其二,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上交教案本的行为并非对教案本主张所有权,而仅是为了完成教学管理工作。

被申请人发放教案本后,从未主张对教案本的所有权。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上交教案本,目的是为了检查教师准备教案的情况,因而其管理制度中才有诸如教师不上交教案,可以给予某种形式的处分的规定。需要明确的是,这种处分是学校对教师的行政处分,而不是学校因教师侵害了学校对教案本的所有权而要求教师承担的民事责任。因而,也可以说学校自发放教案本后并未主张对教案本的所有权,这正与前述被申请人对教案本所有权转移的默示行为相一致。

二、申请人主张的是特定物的所有权,原判并未证明附着了教案的教案本的所有权仍属被申请人所有,即主张被申请人不应归还是错误的

本案中,教案本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和性质:一是被申请人发给申请人的教案本,是空白教案本,属于种类物;二是申请人上交给被申请人的教案本,是写有教案的教案本,属于特定物。当申请人在空白教案本中写上了教案后,此物已非彼物,教案本已不再是种类物而是特定物。如果原判认为被申请人有主张其空白教案本(种类物)的权利,申请人也只需以与原物相同或相似的空白教案本(种类物)返还,因何原判却以申请人所拥有的写有教案的教案本(特定物)来满足被申请人的主张呢?这显然是错误理解了种类物和特定物的关系,导致了文不对题的判决结果。

需要特点指出的是,申请人请求返还的标的物是附着了教案的教案本,申请人撰写教案虽然是完成工作任务,但并不能就此推论附着了教案的特定物的所有权与未附着教案的种类物在所有权关系上就没有改变。如果说学校还有权主张对作为空白教案本的种类物的所有权的话,也不应该通过占有附着了教案的教案本这一特定物的方式实现。实际上,民法中已经规定了当事人主张种类物的方法:用种类物代替,即用另外的空白教案本归还学校以实现学校对原发给申请人的空白教案本所有权的主张;无种类物代替时,折价赔偿,即如无另外的空白教案本,申请人可以对学校发给的空白教案折价归还以实现学校主张对空白教案本的所有权。因此,二审判决认为申请人无权要求被申请人归还附着教案的教案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原判认定申请人不拥有教案的著作权不仅认定错误,而且系越权行为,应依法纠正

本案是物权纠纷,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物权纠纷与著作权纠纷,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民事纠纷。法院审理案件只能以确定的案件性质及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作为审理的内容,而不应超越这种范围。本案是物权纠纷,原判却大谈著作权保护,且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品包括文字作品”的明文规定于不顾,并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断言教案不属于“作品”范畴,意图为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寻找依据。但原判的这一理由与原判结果并无事实、法律及逻辑上的联系,观点错误且超出了审判职权范围。

从法院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来看,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如果案件涉及著作权问题,也只有中级人民法院才有权在一审案件中对其作出评判。但本案一审法院却在物权纠纷案件中,大谈著作权问题,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级别管辖原则,属违法行为。二审判决虽然认为都教案属于“作品”,但对一审判决所确认的申请人不拥有教案著作权的判决理由不置一词的情况下,维持原判,亦属错误。因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原判认定的教案不属“作品”范畴,或者教师不拥有教案的著作权,将被固定,为申请人就教案著作权归属问题寻求法律救济,设置了不可逾越的障碍。因此,一、二审判决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是错误的,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也是错误的,深望贵院主持公正,依法提起抗诉,要求法院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面内容就是一秘为您整理出来的7篇《民事抗诉申请书》,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

申请抗诉的申请书篇3

申请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xxx人,农民,现住南白村河底区47-1号。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生,xxx村人,农民,现住南白村西头区38-1号。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xx人民检察院依法对xx人民法院(20xx)榆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20xx年申请人以下票的方式购买本村里南沟80亩四荒宜林地植树造林,以流转方式取得里南沟16.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计96.5亩。经村委会同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20xx年林业部门给申请人颁发了林权证,注明四至范围及使用年限。20xx年与申请人相邻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请人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越经营范围,将原有的耕地变为林地,将杨树栽入与申请人相邻的地块中间的小渠里。由于杨树生长速度快,根系发达,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核桃树正常生长,致使应该挂果的树迟迟不能挂果,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经济效益,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避免被申请人受到损失,不得以于20xx年11月雇佣挖掘机在小渠中挖了一条宽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断杨树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请人的杨树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的挖渠行为构成侵权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虽然在审理时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提出关于被申请人的的植树行为是否合法,但在认定本案的事实时却将本案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而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否合法却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如果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违法的,那么申请人采取的行为就属于针对违法行为采取的自卫行为,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如果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申请人在超过必要的限度内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关键之一,但原审法院却将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

而事实是审理此案时,原告提供的证据本村村委会的一份证明。这份证据既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该林地有经营权,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对该林木具有所有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举证,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杨树属于本人的合法财产,自然此树木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申请人也就无权主张自己的权利。而申请人在审理时提供的证据购买村委会四荒的

协议书及土地使用证及林权证可以充分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侵权,并且申请人提供的照片证明被申请人的树木已经给申请人造成相当大的损失,申请人采取的挖渠属于自卫行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三、原审法院以申请人侵权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树木损失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其理由是: 在本案中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且采取的方式也未超过必要的的限度,未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所以依据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 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综上可知,被申请人明知耕地不能随便变为林地,而在未经村委会同意下将林地变为耕地,同时在自己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上栽种树木,而且所栽种的树木是直接危害他人利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原审法院违背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判决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7条等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申请抗诉的申请书篇4

申请人:甲,男,

申请人:乙,女,

被申请人:丙,男

被申请人:丁,女,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相邻权通行权纠纷经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xx年10月10日作出(20xx)南民一初字第01301号《民事判决书》,1。判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宅基上有通行权;2、判令申请人十日内申请人清除上述范围内的障碍物;3。并判令被申请人支付三万元补偿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此判决,依法向阜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阜阳中院审理后在20xx年12月15作出(20xx)阜民一终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第1项、第2项、第4项。撤销了一审判决第3项。

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办案法官存在人情关系办案,判决结果对申请人极为不公,故此依法申请贵院对本案提起抗诉。

申请抗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房屋东侧宅基地为“公共通道”属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对此不享有通行权。

1、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是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书和关口乡小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而事实上,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意见书》是在没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意见书,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原审法院采信该调解意见书的认定事项,并作为判决依据,显然错误。至于小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因争议宅基地属于淮河河道管理局所有和管理范围,不是村民集体所有土地,村委会出具的该份证明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

2、上述关于“公共通道”的认定,与当庭被申请人承认的事实相矛盾。

在庭审中,被申请人丁承认自家的宅基在最先分配时东西长只有两间房屋,其房屋东侧为台坡,之后经过拉土填平台坡,才增加了宅基。而申请人家房屋东侧同样是台坡,经过多年的填土新增的宅基地,之后因为邻居王洪向申请人索要宅基,申请人向王洪支付了3600元转让费,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买卖协议。上述事实表明,本案当事人房屋东侧的空地均系自己填土新增的土地,并非在分配宅基时预留的公共通道。对上述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但原审法院却未予采信,明显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客观裁判原则。

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宅基地属于南北分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东侧的宅基地不享有通行权。

该处宅基系申请人建房时预留的厨房用地,并非自然形成的南北通道,被申请人在拆旧建新之前始终未在此处通行。被申请人此前一直都是自右侧向西经过公用南北通道通行,现因西侧邻居建新房时做东向西建房,造成被申请人西侧通道被堵,另外,原告北侧居民从建房到现在一直都是向西经公用南北巷道通行。被申请人完全可以在自家房屋北面开门,然后向西经公共道路通行。

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明显偏袒被申请人一方。

原审判决第4页载明“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包括:

1、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2、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书;

3、吴明才、郭国强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上诉证据材料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范围,原审法院违反了最高院的上述规定,帮助被申请人搜集证据,明显偏袒被申请人,导致判决明显不公。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主审法官违法办案,判决不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之规定,呈请贵院对本案依法抗诉。

致此

x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甲、乙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申请抗诉的申请书篇5

申请人:李xx,男,现住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张xx,男,现住xxxxxxxxxxxxxxxxxx。

一审被告:李xx,女

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济民一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申请抗诉。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济民一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依法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一审被告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与一审被告为姐弟关系,xx年某月某日二人继承了本案诉争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在继承该房屋时,一审被告已经于xx年某月某日与孙xx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审被告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请人、一审被告和孙xx。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在未经另一共有人孙xx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只有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才有效。原审判决在未查明孙xx对申请人和一审被告的行为是否追认的情况下,径行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认定,办理过户的时间为给付首付款时,属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一审被告做出的“余款过户、贷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无效。本案诉争房屋有三个共有人,在没有其他两个共有人的授权,事后也未取得他们追认的情况下,一审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是其他两个共有权人的意思表示,一审被告的该意思表示对其他两个共有人没有约束力。

其次,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过户的时间不明确,未明确约定买卖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约定,“甲方应于结清该房屋相关费用后,协助乙方办理该房相关的更名手续及房产证。”而该《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款规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从以上可以看出,该《房屋买卖合同》对办理过户的时间的约定是矛盾的,约定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跟据合同条款无法确定过户时间,只能按交易习惯确定,而房屋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为付清全部房款后办理过户手续。

综上,该房屋的过户时间应为付清全部房款时,而不是给付首付款时,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

原审判决认为,被申请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属适用法律错误。如前所述,该房屋的过户时间为付清全部购房款时,在被申请人没有付清全款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申请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判决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属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具体理由如下:

如前所述,孙xx是诉争房屋的共有人,其不参加诉讼,无法查明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其为被告。但原审法院没有追加,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把原本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进而错误判决申请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特申请抗诉,望支付支持。

此致

xxx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日

申请抗诉的申请书篇6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个体医师,住织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中被告________之妻。电话: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农民,住__________________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确权、房屋典当纠纷一案,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_______)织民初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织民初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不服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终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申请再审。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民再终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________的再审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向________地区检察分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________地区检察分院交由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办理,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作出了________民行立字(________)第________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至今未果。现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依法对________________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二、此后,请求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依法撤销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民再终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________)________民终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________)________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支持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由于一、二审、再审判决不论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审判程序上均存在错误,且拒不纠正,申请人深感不公,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3条的有关规定,向________地区检察分院提出再审抗诉申请,________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交由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办理,________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决定立案审查,至今未果,故特请求贵院对本案予以抗诉。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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