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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申请书精选7篇

为了让自己的需求得到更好的解决,我们必须学会申请书的写作,随着时代的改革,大家利用到申请书的次数越来越常见了,以下是好学范文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赔偿申请书精选7篇,供大家参考。

赔偿申请书精选7篇

赔偿申请书篇1

申请人:赵家传,男,48岁,住 。

委托代理人:王松柏,xx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

法定代表人:吴明,公司经理。

公司地址: 。

申请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医疗费15690.5元,伙食补助费756元,交通费10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3650元,护理费5178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以上共计:42283.5元。

2赔偿申请人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上述具体数额待鉴定结果出来后确定。

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于20xx年承包了正阳小区1号楼施工工程,申请人自20xx年10月8日开始为被申请人施工,20xx年3月19日晚9时许,被申请人强令申请人冒险施工,致申请人从三楼顶坠落,造成申请人趾骨骨折和右根骨骨折。

申请人于20xx年7月向开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9月被认定为工伤。

从事故发生至今,被申请人拒绝赔偿任何费用,无奈向贵院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公司待遇,请贵院支持申请人的申请请求,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此致

开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赵家传

20xx年9月24日

赔偿申请书篇2

申请人:王__,男,___年5月11出生,汉族,__市朝阳区__公司职工,住__市__区__街道__楼__单元__号,电话:_________

被申请人:__市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__市朝阳区___街道___号

法定代表人:李__职务:董事长

电话:________邮编:____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王__诉被申请人_____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一案,贵院于____年__月__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_____]_法民初字第___号民事判决书,并于____年__月__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__市______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__日内赔偿给王__工伤期间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共计___万元。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____年__月__日以前归还的__万元,至今分文未付。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赔偿申请书篇3

赔偿请求人: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赔偿义务机关:_______(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_______(写明姓名、职务)。

复议机关:_______(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_______(写明姓名、职务)。

________(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因_______(申请国家赔偿的案由),申请________(赔偿义务机关名称)_______(申请国家赔偿的具体要求)。

_______(事实与理由:主要是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造成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和根据;已经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作出决定错误的理由,或者逾期不作出决定的.事实和证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获得国家赔偿的理由)。

_______(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附:_______(本国家赔偿申请书副本三份和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目录)

赔偿请求人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赔偿申请书篇4

申请人:李xx、女、19xx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xx村。

赔偿义务机关:xx市xx区人民法院

地址:xxxx区西环路南侧

邮编:102200

申请事项:

申请人李xx因违法拘留赔偿一案,请求依法作出以下赔偿决定:

1、赔偿义务机关支付李xx被羁押15天赔偿金人民币2134。95元;

2,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3、赔偿义务机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李xx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实。

申请人之子陈洋(1979年3月16日出生),住xx市xx区沙河镇丰善村后街89号,宅基地面积18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92。75平方米。xx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依据京建昌拆许字(20xx)第178号(一期)《房屋拆迁许可证》在xx区沙河镇地区进行xx区沙河镇巩华城区及北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房屋拆迁工作。陈洋的宅基地房屋,在此拆迁范围之内,因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20xx年10月份xx市土地整理土地储备中心向xx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20xx年11月3日该建委下发昌住建裁字【20xx】第10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陈洋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范围内房屋腾空,并与附属物一同交与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拆除。

20xx年4月6日xx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执行,20xx年4月14日赔偿义务机关作出(20xx)昌执字第20xx号行政裁定书。

20xx年5月16日凌晨4点钟左右的时候,申请人李xx居住在xx区沙河镇丰善村前街29号宅基地房屋,起来准备上厕所,刚打开街门看见有200多名身穿绿衣服戴着红袖标的人,这时从南面串出4个彪形大汉,不由分说的就把李xx拽了过来,用手铐子把双手拷在背后,连拉拽的拖出200多米扔进警车,拉到xx市xx区人民法院,这时看见自己的儿子陈洋也被抓到xx区法院。当日,xx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将李xx送到xx市xx区拘留所,申请人李xx在拘留期间,感觉自己冤枉,要求释放未果,最后彻底绝望,患病住院治疗4天,(20xx年5月21日至20xx年5月25日)由此,给其身体和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

20xx年5月30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给李xx送达了(20xx)昌执字第20xx号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内容记载被拘留人李xx于20xx年5月16日经本院(20xx)昌执字第20xx号决定书决定,依法拘留15天”同日,xx市xx区拘留所给李xx送达了京公昌解字第(20xx)1160治安解除拘留证明书,因拘留期满,予以解除拘留。回家当日,李xx见到20xx年5月16日被拘留的当天xx市xx区人民法院给家属送达了(20xx)昌执字第20xx号司法拘留家属通知书。从拘留所出来至今李xx的个人生活受到监视,每天均有6人至7人跟着,现在李xx的日常生活没有隐私而言,人身自由受到违法的监视,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

二、赔偿义务机关,对李xx作出的司法拘留决定,程序严重违法并剥夺了李xx申请复议的权利。

赔偿义务机关在司法拘留家属通知书中,说因李xx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对司法人员进行侮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李xx拘留15日,自20xx年5月16日起至20xx年5月30日止。现寄押于xx市xx区拘留所。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作出拘留决定书,如果李xx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4条之规定需要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该若干问题意见第121条规定、被拘留的人不服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然而,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并没有及时给李xx依法送达其作出的《(20xx)昌执字第20xx号司法拘留决定书》,剥夺了李xx对拘留决定不服,依法享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进行申辩的.权利。

三、赔偿义务机关,确认申请人李xx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无事实依据。

以上案件基本事实介绍的很清楚,20xx年5月16日凌晨4点钟左右,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其下发的(20xx)昌执字第20xx号行政裁定书,对陈洋居住的位于xx区沙河镇丰善村后街89号,宅基地面积18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92。75平方米进行强制执行。当时,李xx正在自己家里,xx区沙河镇丰善村前街29号院房屋居住,准备去厕所时被4个彪形大汉,用手铐子把双手拷在背后,扔进警车拉到xx市xx区人民法院最后被司法拘留,这些事实很清楚的看出,李xx根本没有出现在执行案发现场,怎么能够谈得上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对司法人员进行侮辱呢?

因此,赔偿义务机关以此为由对李xx司法拘留15日,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且拘留期间造成李xx患病住院治疗,在身体上和精神上均受到极大的伤害,严重的侵害了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事实:申请人李xx根据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贵院申请国家赔偿,望给予支持。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赔偿申请书篇5

申 请 人一:黄××,性别:女,民族:汉族,出生:19××年9月21日, 身份证号:4418231975092100××, 住所:广东省阳山县青莲镇中心村委会庙××村××号。

申 请 人一:成××,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19××年8月21日, 身份证号:4418231994082100××, 住所:广东省阳山县青莲镇中心村委会庙××村××号。

申 请 人一:梁××,性别:女,民族:汉族,出生:19××年10月25日, 身份证号:4402271954102500××, 住所:广东省阳山县青莲镇中心村委会庙××村××号。

被申请人:xx海里水××橡塑厂

地址:xx海区里水邓岗北隅四××路

法定代表人:刘××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6955元×20=5391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丧葬补助金:3850元/月×6元=231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供养亲属抚恤金:3500元/月×12×10年×30%=126000元。

以上合计:688200元

事实与理由:

邓坤是被申请人的生产工人,任硫化工。20xx年9月19日晚上,邓坤一人在车间上夜班,次日凌晨4时许,邓坤被发现仰卧在一台硫化机上,头部被压扁,已死亡。

20xx年10月17日邓×的妻子黄×向南海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南海人社局于20xx年12月15日作出佛南人社伤认(20xx)09724号工伤认定,认为邓坤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认定邓×死亡不属于工伤,黄×通过行政诉讼,佛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佛中法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南海人社局所作的佛南人社伤认(20xx)097×号工伤认定,由该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本案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南海人社局重新调查核实,该局于20xx年4月3日作出佛南人社伤认(20xx)018×号工伤认定,认定邓坤死亡属工伤。此后,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协商赔偿事宜,被申请人未赔偿。

申诉人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提出申诉,请求贵委支持申诉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xx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赔偿申请书篇6

代理人: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x,男,鲁xxxxx别克牌车辆所有人,住济南市xxx号。

请求事项:

请求对车牌号为鲁xxxxx的.车辆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额为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2月16日,书生驾驶被申请人所有的鲁xxxx别克牌机动车行至文档路派出所路口处时与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受伤住院治疗,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申请人需依法索赔,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保障申请人的权利在判决后得到实现,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立即查封被申请人上列财产。

望贵院批准。

此致!

赔偿申请书篇7

赔偿请求人:李饶丰,汉族,现住cc区cc路cc号,电话:139026xxxx。

赔偿义务机关:惠城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陈伟华

职务:院长

请求事项:请求因惠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违法造成被查封的财产灭失,侵犯公民的财产权造成损害,赔偿请求人损失256286元。

事实根据和理由:以下两个相关联的案件,因法院的责任,造成了赔偿请求人的损害:

案一(即前案):

原告:惠州市景龙梁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惠州市金航电子有限公司、吴兆儒。此案由于被告拖欠房租,原告于20xx年10月向城区法院起诉(由水口法庭受理),诉前由立案庭查封了被告的生产设备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5号第41条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规定》):“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但法院只根据被告9月份的设备盘点表进行查封,没有清点、没有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清单中有一部07年购买的货车,没有向交警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此案在审理中,即08年1月15日,被告突然转移财产。原告即将厂房通道锁住,同时以书面告知主审法官,请求法庭清点。法官在报告上签“已阅”(见附件1),但未进行清点。第二天被告以原告干扰其生产,影响员工工资为由,组织员工去政府上访。政府要求当地劳动站和法庭尽快处理。于是被告乘机提出搬走。在水口法庭要求和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法院及原告三方清点核对后搬离厂区,设备搬离必须经过法院同意 (见附件2)。但1月30日被告搬走时法院没有派人到场清点和监督。

此案于08年8月经二审审结,原告即申请执行。08年9月在水口法庭负责执行的杨法官要求下,我带他们去找过被告。

案二(即本案):

我因与以上被告产生纠纷,于20xx年11月22日向惠州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诉前向城区法院申请查封了被告的账户、小汽车、住房,并查封以上被前案查封的设备,其中设备是轮候查封。但法院只复印前案的清单,没有到场核实前案查封的财产是否有变化,更没有贴封条和公告。20xx年1月15日仲裁裁定下达,同年2月12日我向惠州中院申请执行。经审查,发现本案主要部分是轮候查封,与前一查封案都是城区法院受理,为提高执行效率,方便前后查封并案分配,中院于08年6月移送给该院执行(【20xx】惠城执1087号)。

从中院移送至今已近3年,我多次向法院申请并案和参与分配,并追查被转移的财产、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见附件3至6)。执行官告知我:1、水口法庭不愿接案;2、他和郑副院长几次询问水口法庭叶庭长,都答复前案的原告没有申请执行,因此目前无法并案,也不能去处理被查封的财产。我反复声明前案已在执行中,叶庭长是讲假话,我已带过杨法官去执行;08年9月至10月间,我和前案的原告四次联合向郑副院长和水口法庭书面报告被查封的财产已被转移,申请追查并扣押被查封的财产(见附件7至10);但法院对我们的报告和请求一直置之不理。据了解,今年初被告已正式将被查封的财产全部转让给他人,本案已变成无财产可以执行了。

至今被告共去了三次法院。其中第一次(08年7月)是因被告不听传唤被决定拘留15天,但不知为何在对方拒绝申报财产的情况下提前解除拘留。前二次我都当法官的面强烈要求对方交代被查封财产的去向,被告拒不回答,法官也没按程序要求被告如实申报财产。直至09年9月中旬,被告第三次到法院与我协商支付欠款时,在我一再要求下法官才递给被告财产申报表,但被告仍拒绝申报。《最高院规定》(26和30条):“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搜查”。 法院对其近3年都拒绝申报财产也不采取任何措施的做法是枉法的。

令人感到蹊跷的是,被告被查封的房产是09年11月27日到期,到期前我多次要求处理该房产,法官与评估公司去过,但没见到被告就作罢了。法院在到期后的12月初才去办续查封,但恰好在续封前几天,该房产被告已抵押给别人了。对这恶意转移财产,已构成刑事的犯罪行为,法院一直不去依法追究。

本案应执行201269。76元(不含利息),至20xx年3月止,已执行被封账户的1940元和小车拍卖款12780元、现金1万元,余欠254349元(含利息,见附件11和12)毫无进展。我于去年7月16日向城区人大信访,至9月中旬法官才通知我一起到水口法庭了解情况。经了解前案的情况:1、的确是水口法庭同意被告搬走的;2、前案早已由其执行,并已了结。

综上所述,城区法院的责任在于:

一、违反查封的`程序:对被查封的货车如果依法向交警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是不会流失的。前后查封都是同一个立案庭进行的,如果其查封时依法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水口法庭就会知道有轮候查封,就不会同意对方搬走。

二、严重失职:1、立案庭在办理轮候查封后没通知水口法庭,使前后查封没链接而产生漏洞。2、水口法庭在前案还在审理中的情况下,同意对方将被查封的财产搬走,又不按协议去清点,不去跟踪登记存放地点;经我们追问,他们无法答复财产搬到何方;甚至在我们联合报告财产转移情况并申请扣押时仍然置之不理,事实上是放弃监管、解除查封。3、对被查封的财产超期才续封,使被查封的财产被恶意抵押,而法院不采取任何追究措施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三、枉法和不作为:前案明明已经执行,法院仍编造理由不予并案;明知对方拒绝申报财产,明知对方已转移财产但法院仍置之不理,甚至提前释放对方,使其有充足的时间顺利转移财产。这是其对抗法律、纵容犯法、罔顾上级法院移送执行的意图所造成的。

可见,是由于法院的责任,使本案从有财产可执行,变成无财产可执行。现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请核准。

此致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人:李饶丰

20xx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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