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只要我们使用正确的思考思路,就一定可以写出让领导满意的申请书,时代在不断前进中,很多时候都会使用到申请书,将自己的思想写入申请中吧,以下是好学范文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检察申请书6篇,供大家参考。
检察申请书篇1
申请人:黄,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xx镇xx街号,系本案被害人黄父亲。电话:略。
申请人:莫,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xx镇xx街号,系本案被害人黄母亲。
申请人:陈,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xx镇xx街号,系本案被害人黄妻子。
申请人:黄,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学生,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xx镇xx街号,系本案被害人黄儿子。
申请人:黄,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学生,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xx镇xx街号,系本案被害人黄女儿。
申请事项:
被告人黎故意杀人一案,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31日以(20xx)南市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审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被告人黎杀人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被告人杀害被害人黄动机并不仅仅是因为喝酒一点民间矛盾,而是被告人因被害人举报过他的一些违法行为而一直怀恨在心,被告人刚从外地回来,自称从 事保安工作并不属实,被告人平时嚣张跋扈,随身携带管制刀具,显然是蓄谋已久趁被害人家中喝酒之机恶意进行报复,被告人从被害人背后偷袭,猛捅被害人颈部 等要害部位数刀,其中三刀深达胸腔、两刀深达肌层,肆意剥夺被害人生命,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且有犯罪前科,应当 从重从严予以处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再让被告人进入社会而导致更多的危害。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基于一般民间矛盾而实施犯罪,其犯罪情节、性质并非极 其严重与事实不符,有失公正。
二、被告人黎认罪态度不好,以喝醉酒为幌子,强调自己杀人当时无意识,企图减轻自己的罪行,应当从重处罚。
三、被告人拒不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未取得申请人谅解,依法应予严惩。 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不仅没有看望过受害人,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解过 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被告人家属向法院递交的33600元人民币,是惺惺作态,装出一幅愿意赔偿的样子,意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被告 人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身及精神损害,仅能用货币衡量的直接损失就已高达50万余元,被害人向法院缴纳的33600元钱, 只是杯水车薪,完全不应当据此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理由,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轻,强烈要求判处被告人黎死刑立即执行,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申请人:xxx 住xxx
申请人因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xx)武刑初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提出诉讼。理由如下:
一、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法院夜查明:“潘信与表哥卢仪发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当走到新世纪商务酒店门口时,被告人阳涛出面劝阻,卢仪发不听劝阻并与被告人阳涛发生争吵和大都,在大都过程中被告人阳涛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跳刀将被害人卢仪发刺倒在地。”这与客观事实不符。首先,被害人卢仪发虽与潘信潘信发生争吵,但没有证据证明争吵“激烈”。其次,被告人阳涛并不是出面劝阻,而是帮潘信与被害人卢仪发争吵并持刀杀人,虽经旁人拉劝,但其挣脱后,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最后致卢仪发不治死亡。 被告人阳涛在侦查、审查去苏及庭审中一直强调是由于被害人卢仪发“挤我的脖子”,而庭审中所有证据都没能证实这一情节。所以,被告人卢仪发阳涛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没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福安最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
二、 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当。 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6:监控录像。这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但一审法院却不在庭审中播放,不播放有怎能质证?
三、 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阳涛量刑畸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阳涛在与被害人卢仪发毫无纠纷的情况下,为帮助与被害人卢仪发发生争吵的朋友潘信,即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其手段之残忍、行为之恶劣实属罕见。刺伤被害人后不实施救助,逃之夭夭。为逃避打击到公安机关投案却不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四、 被告人阳涛拒不赔偿经济损失,应予严惩。 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在被害人被抢救的过程中,不仅没出一分钱的抢救费用,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节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痛苦。这是不能用货币来衡量的。但是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孔子。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武陵区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人:刘万立,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卓达书香园一区22-2-301,电话:13315119822
委托代理人:侯合书 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抗诉申请 。
抗诉请求
请求撤销(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xx)裕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三项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范晓玲离婚纠纷一案,经裕华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8日作出(20xx)裕民一处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见附件1)。判决认定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孩子抚养和财产也做了分割,但是这一判决中有关孩子抚养问题和财产认定以及分割存在不公和错误。后申请人上诉到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在审理时没有给予申请人充分行使诉讼的权利,在给定的提交证据的时限内就作出了(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判决,违反了诉讼程序,且在有关财产的认定自相矛盾情况下,随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而提出申请,请求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 申请人与范晓玲所购买的卓达书香园一区22-2-301房子认定为范晓玲所有,系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与范晓玲共同出资购买的卓达书香园房子,系贷款所买,
并且是用夫妻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产做抵押贷的款,该房产现没有还清贷款,没有取得房产证,也即该房子至今没有取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因此,该房产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应确定为一方所有,而只能确定由一方来使用。所以,一审法院认定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归范晓玲所有,其违背了最高院的上述规定,是极其错误的,应予以纠正。此外,该房产虽然没有还清贷款,但是其作为房产存在明显的增殖因素,在进行分割时应予以充分考虑才能做到公平,而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所认定的“以已经支付的款额分割比较合理”,却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从已经支付的购房款来看,申请人与范晓玲在支付的购房款限度内就拥有了对该房子处分的部分权力,该部分房产是完全可以进行估价的。所以,在双方没有对该房产进行协商价值的情况下,分割时就应以该房产现在价值中申请人与范晓玲所拥有的部分按照评估价进行平分,而不应只以已经支付的价款来分。
二、 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子没有考虑已经抵押的事实,判给申请人所有且按照8万元与范晓玲平分事实依据也不充分。
铁三宿舍2-2-101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没有错误,但是该房产在申请人与范晓玲购买卓达房子时已经抵押给了工商银行,在没有解除抵押的情况下,申请人将无法完全去行使作为房子所有人的部分权力,也就是说申请人最终能否拥有该房子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旦范晓玲不再支付购买卓达房子时的贷款,银行即可对铁三宿舍的这套房产进行处置。现在法院把铁三宿舍这套房子判给申请人所有,同时又让申请人按照8万元的价值同范晓玲折价平分,这样的判决显然是对申请人极其不利。况且按照8万元对该房子进行分割,一审和二审的认定违背了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在一审庭审时申请人与范晓玲对该房产的价值进行了协商,但是在随后的庭审中申请人又否定了原先的意见,要求对该房产进行评估依法分割,而一审法院不顾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径直按照8万元进行了分割。这一认定违背了申请人的意志,不符合婚姻法中有关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因此按照8万元进行分割事实依据不充分。
三、 范晓玲在和申请人婚姻存续期间向单位所交纳的风险押金2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分。
关于这一风险押金,在一审开庭时申请人向法庭提出了是范晓玲向单位的入股金,虽说不出具体的数目但是知道一定存在,而范晓玲在当庭对申请人的说法进行了纠正,其陈述说是风险押金且承认是2万元整(见一审庭审笔录)。不管是风险押金还是入股金,总之,这一事实根据一审时双方的庭审陈述,完全应该认定为双方的一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然而,一审法院竟没有对该项事实进行确认,在判决书中也没有对该事实进行任何的说明。二审也没有纠正一审的这一错误,现造成申请人因这一事项少分共同财产至少10000元。
四、 范晓玲在平安保险公司所入的大病保险,虽然有人身性质,也应作为一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这一保险虽然被保险人是范晓玲,但是其具有财产性质,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一种财产权。因此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共同财产参与分割。在具体处理时,可以考虑这一财产具有人身性质的特点而判归范晓玲所有,但是应予以折价给申请人,而不应是一审判决中所认定的因具有人身性质而全部判给范晓玲。一审法院的对该保险的判决和二审法院的认定均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因而是错误的。
五、 存放在被申请人父母处的液化气一套和缝纫机一台应判给申请人所有在一审时,被申请人承认存放在其父母处的一套液化气和一台缝纫机属于申请人的父母,并且在一审和二审时法院都认定被申请人应对以上财产予以返还给申请人,但是在最后的判决里却没有写上,漏掉了该事项,造成申请人无法依据判决要回该项财产,需予以纠正。
六、 判决让申请人每年预先一次性支付孩子全年的抚养费用不合理。且在判决中没有写明让申请人支付孩子抚养费到什么时候为止,这样的判决不确定性很大,不利于判决的执行。
申请人在铁路上工作,工作稳定但收入不高,一年下来除了花费外也剩不了几个钱。对于判决让申请人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用300元,申请人虽然感觉不低,但是考虑到是给自己的孩子也可以接受,而让申请人在每年的年初就要支付孩子全年的费用3600元,申请人一方面没有这个能力支付,另一方面感觉也确实不合理。申请人的单位每月都按时开支,在每月开支时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是没有问题的,而一审的判决使得申请人将无能力遵照执行。本着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也为了便于申请人能够实际履行,孩子的抚养费改为每月开支时支付300元较为合理。此外,自从诉讼开始至今范晓玲就不让申请人探视孩子,如判决每月支付抚养费,且在申请人支付抚养费时有权探视孩子,将会增加申请人与孩子见面的机会,不管是从增进父女感情的角度考虑还是从利于判决的顺利履行方面考虑,均是可取的。依照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应该到子女成年为止,即到孩子18周岁,但是在该案的判决中却没有写明这一规定,只是让申请人每年出抚养费3600元,具体到那一天为止在判决书中没有进行明确,使得执行起来随意性会很大,需予以纠正。
七、 二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
本案在二审期间,主审法官于20xx年8月17日告知申请人在一个月内提交证据,并做了笔录,然而,就在两天后即20xx年8月19日判决书就已经出了,根本就没有给够申请人指定的提交证据的时间,剥夺了申请人基本的诉讼权利,二审法院的这一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总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该案极其不负责任,出现多项错误的认定,已经认定的事实在判决部分却没有写进去,导致申请人与范晓玲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明显的不公平,使得申请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此,恳请贵院维护法律的公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此案依法予以抗诉。
此致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x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xxxxxxxx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不服xxxx年11月19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xxxx)川凉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以及xxxx年xx月xx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xxxx)川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xxxx年xx月xx日最高法院“(xxxx)民申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依据修正后于20xx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及第208条、第209条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提起抗诉。
抗诉请求
本案提出抗诉,依法撤销原第一审、第二审判决及再审申请裁定。
二、抗诉支持改判被申请人
三、抗诉支持改判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法定事项。
一、关于符合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裁定的”
二、关于符合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二审对本案的一些关键证据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慎分析,而作出判决,致使作为该判决的所谓关键依据在证据上亦存在重大缺失。
三、关于符合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四、关于符合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五、关于符合第(十一)项“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敬请立案抗诉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刘xx,女,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医师,住织xx,系ss人民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中被告王正坤之妻。电话:180ssss5320.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张xx,男,1959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xx.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确权、房屋典当纠纷一案,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20xx)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不服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于20xx年12月18日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xx年12月5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刘相英的再审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20xx年3月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交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3月30日作出了织检民行立字(20xx)第1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至今未果。现依法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二、此后,请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20xx)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织金县人民法院(20xx)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支持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xxxxx
综上所述,由于一、二审、再审判决不论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审判程序上均存在错误,且拒不纠正,申请人深感不公,于20xx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3条的有关规定,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出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交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决定立案审查,至今未果,故特请求贵院对本案予以抗诉。
此致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刘xx
二○xx年六月十九日
检察申请书篇2
敬爱的党组织: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我是一名人民检察干警,我在不平凡的岗位上注定要生活的不平凡,这是我所信仰的。我要时刻保持好和恶势力做斗争的准备,因为我的天职就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能向恶势力低头,这是我们警察永远的职责所在,这是人民赋予我们的责任,我责无旁贷!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分析了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无法克服的固有矛盾,指出社会主义必将代替资本主义,共产主义必将在全人类实现。
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全国人民团结一致,使得一切对社会主义图谋不轨的人都将以失败告终。可能是耳濡目染了各革命前辈对党的执著追求的原因,我从小就树立了一定要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远大志向,并且一直持续到了今天,热情更是有增无减。今天,我向党组织郑重的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平时,我要定期向党组织递交思想汇报,同党员谈心交流思想,使自己能够在正确的引导下更快的成长。在这不但学习、工作和为之奋斗的漫漫长路上,洒下了我无数的汗水,也耕耘出了丰硕的果实。那就是我从最初的要当英雄的幼稚的感性认识,逐步上升到了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理性认识阶段。可以说我唯一的入党动机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我还经常作自我批评,发现自己还有一些不足之处。如理论学习过于死板,不能灵活运用;工作中有些情绪化,容易冲动。不过我会尽我所能予以改正的,同时还请组织给与指导和帮助。
在不断追求思想进步的同时,我时刻记得自己还是一名人民的检察干警,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共产党员只有精通自身的业务,才能在群众中起到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为此我努力工作,积极肯干,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下,我的工作有了一定进步,在去年,还被评为市优秀书记员。为了跟好的向同志们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我还向我院的优秀集体-青年法制宣讲团,报名要求加入,让自己在优秀的集体中得到更大的锻炼。
在组织的关怀与培养下,我认真学习、努力工作,政治思想觉悟和个人综合素质都有了长足进步,已经基本符合了一名党员的标准,特此请求组织批准我的申请。如果组织批准礼我的申请,我一定会戒骄戒躁,继续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作一名名副其实的党员。如果组织没有接受我的请求,我也不会气馁,会继续为之奋斗,相信总有一天会加入中国共产党的。
如果党组织认为我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这次不能接纳我入党,我决不气馁,尽快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继续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充实、提高自己,以更饱满的热情投入到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去,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到我的条件可以满足党组织的要求的时候,就是我入党的时刻,我期待着我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时刻,虽然不知道还要多长时间,但是只要有一天我还在世上,我就不会放弃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初衷,我坚信。
如果党组织这一次批准我加入中国共产党,我绝对不会感到骄傲,我只会认为在我过去一段时间的表现得到的党组织的认可,但是这部代表我将来的表现就比现在好。所以我就要以党员的要求来更严的要求自己,做到清清白白,一身正气,将党员的最高态度发挥出来。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保持好一个人民优秀检察干警的品质,时刻记住自己的历史使命,将我们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必要的时候牺牲自己,保全人民也是我应尽的责任,我会这样做的,我这么多年来工作就是为了人民,我相信人民也能够理解我的一片赤心!
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__年_月_日
检察申请书篇3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___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___,该校校长。
申请事项
敬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促使人民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改判申请人胜诉。
申请理由
一、二审判决认为学校将空白教案本发放给教师的行为不能证明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是要求当事人对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进行证明,违反了法律规定。
申请人认为,学校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的行为足以表明教案本的所有权已经发生移转,申请人继受取得该教案本的所有权。
诚如原判所言,教案本是被申请人购买,其所有权属被申请人所有。但这只是被申请人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以前的状态。在被上诉人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之后,教案本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而由申请人继受获得。
原审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只是将其作为办公用品发放,发放的目的是为了申请人写教案,并无转移教案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
其一,意思表示有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其效力相同。在被申请人将教案本发放给上诉人时,或许并未作出明确的转移教案本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但作为一种长期实行并为教育界(其实又何止教育界!)普遍遵守的惯例,办公用品发放给教师后,学校即不再主张对该办公用品的所有权,教师也不负返还该办公用品的义务。因为作为一种人所共知的事实,发放给教师的办公用品会在办公过程中被消耗。这种惯例是所有包括教育管理人员和教师在内的所有教育工作者所共知并遵守的。对于发放教案本的被申请人而言,向申请人发放教案本的积极行为,加上不再主张被发放的教案本所有权的默示认知,构成了对教案本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因此,申请人通过继受方式取得了教案本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不能认为学校没有转移教案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作为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并不需要当事人另行举证证明。
其二,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上交教案本的行为并非对教案本主张所有权,而仅是为了完成教学管理工作。
被申请人发放教案本后,从未主张对教案本的所有权。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上交教案本,目的是为了检查教师准备教案的情况,因而其管理制度中才有诸如教师不上交教案,可以给予某种形式的处分的规定。需要明确的'是,这种处分是学校对教师的行政处分,而不是学校因教师侵害了学校对教案本的所有权而要求教师承担的民事责任。因而,也可以说学校自发放教案本后并未主张对教案本的所有权,这正与前述被申请人对教案本所有权转移的默示行为相一致。
二、申请人主张的是特定物的所有权,原判并未证明附着了教案的教案本的所有权仍属被申请人所有,即主张被申请人不应归还是错误的
本案中,教案本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和性质:一是被申请人发给申请人的教案本,是空白教案本,属于种类物;二是申请人上交给被申请人的教案本,是写有教案的教案本,属于特定物。当申请人在空白教案本中写上了教案后,此物已非彼物,教案本已不再是种类物而是特定物。如果原判认为被申请人有主张其空白教案本(种类物)的权利,申请人也只需以与原物相同或相似的空白教案本(种类物)返还,因何原判却以申请人所拥有的写有教案的教案本(特定物)来满足被申请人的主张呢?这显然是错误理解了种类物和特定物的关系,导致了文不对题的判决结果。
需要特点指出的是,申请人请求返还的标的物是附着了教案的教案本,申请人撰写教案虽然是完成工作任务,但并不能就此推论附着了教案的特定物的所有权与未附着教案的种类物在所有权关系上就没有改变。如果说学校还有权主张对作为空白教案本的种类物的所有权的话,也不应该通过占有附着了教案的教案本这一特定物的方式实现。实际上,民法中已经规定了当事人主张种类物的方法:用种类物代替,即用另外的空白教案本归还学校以实现学校对原发给申请人的空白教案本所有权的主张;无种类物代替时,折价赔偿,即如无另外的空白教案本,申请人可以对学校发给的空白教案折价归还以实现学校主张对空白教案本的所有权。因此,二审判决认为申请人无权要求被申请人归还附着教案的教案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原判认定申请人不拥有教案的著作权不仅认定错误,而且系越权行为,应依法纠正
本案是物权纠纷,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物权纠纷与著作权纠纷,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民事纠纷。法院审理案件只能以确定的案件性质及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作为审理的内容,而不应超越这种范围。本案是物权纠纷,原判却大谈著作权保护,且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品包括文字作品”的明文规定于不顾,并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断言教案不属于“作品”范畴,意图为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寻找依据。但原判的这一理由与原判结果并无事实、法律及逻辑上的联系,观点错误且超出了审判职权范围。
从法院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来看,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如果案件涉及著作权问题,也只有中级人民法院才有权在一审案件中对其作出评判。但本案一审法院却在物权纠纷案件中,大谈著作权问题,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级别管辖原则,属违法行为。二审判决虽然认为都教案属于“作品”,但对一审判决所确认的申请人不拥有教案著作权的判决理由不置一词的情况下,维持原判,亦属错误。因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原判认定的教案不属“作品”范畴,或者教师不拥有教案的著作权,将被固定,为申请人就教案著作权归属问题寻求法律救济,设置了不可逾越的障碍。因此,一、二审判决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是错误的,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也是错误的,深望贵院主持公正,依法提起抗诉,要求法院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检察申请书篇4
申请人:xxx,男,汉族,xx人,20xx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xxx 住址:xxxx
电话:xxxxx
被申请人:xx公安??
申请事项: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xxx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xxx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填写《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和其他依法应填写的文书(《如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接受控告报案、不给报案回执、不给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不予立案查处违反法律规定。
检察申请书篇5
敬爱的党组织:
我郑重地提出申请,请求加入中国共产党。做为一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作为一名奋战在反腐败斗争第一线的反贪干警,多年检察机关工作经历和在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反复博弈的过程中,使我逐步的懂得了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光荣的党、先进的党、能领导广大中国人民不断科学发展由胜利走向更大的胜利的伟大政党。在旧中国,她领导劳苦大众、四万万同胞,推翻了“三座大山”,取得立民主、独立;在新中国,她带领人民群众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改革开放以来,她持续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断推进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这一切的的一切,无不历史的、雄辩的证明,只有共产党才能救中国,只有共产党才能领到人民发展中国。
我出生在革命干部家庭,可能是因为长期耳濡目染了各类革命前辈对党的执著追求、无私奉献的英雄事迹,因而我从小就树立了一定要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远大志向,并且一直持续到了今天,多年的社会历练与跨世纪的思潮激荡没有影响我坚定的入党信念,反而使我对党的忠诚向往、对共产主义痴迷追寻的热情更有增无减。随着时间的推移,今天,通过自己的努力,走上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岗位,并成为业务骨干,因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识也进一步加深,特别是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尤为深刻。因此,我向党组织郑重的递交入党申请书。平时,我要定期向党组织递交思想汇报,同党员谈心交流思想,使自己能够在正确的引导下更快的成长。在不断地学习、工作、生活和为之奋斗的漫漫长路上,首先我将恪尽职守作好一名国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其次更要不断地创新工作思维,为基层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最后我将从最初的要当英雄的幼稚的感性认识,逐步上升到了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理性认识阶段切实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在不断追求思想进步的同时,我时刻记牢记自己是一名人民的检察干警,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精通自身的业务,在群众中起到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只有不断地努力工作,积极肯干,虚心向领导和老同志学习,多向优秀的老党员同志看齐,真正做到让组织放心、让群众满意,才能深刻领会到作为一名合格共产党员的责任所在以及无上的荣耀。
还未能够被党组织接收,我就已经严格按照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经常自我批评,也发现了自己的一些不足之处。如理论学习虽然认真努力,但有时显得过于死板,运用不够灵活;工作中虽能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但在处理具体工作时还显得不够大胆。不过我会尽我所能予以改正的,同时还请组织给与指导和帮助。
在单位领导和组织的关怀与培养下,我认真学习、努力工作,政治思想觉悟和个人综合素质都有了长足进步,已经基本符合了一名党员的标准,特此请求组织批准我的申请。如果组织批准我的申请,我一定会戒骄戒躁,继续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作一名名副其实的优秀共产党员。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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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申请书篇6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__)历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事实与理由
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传票未实际送达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在本案中,申请人作为企业法人,原审法院既未直接送达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代收人,又未通过其他合法途径送达当事人,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参与诉讼的权利。
2、原审法院认定所谓的委托人李__为申请人的员工,故送达之,以此证实传票已经合法送达申请人,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可见代理人授权委托不仅要是诉讼参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还需注明委托的权限,这样才是完整的委托手续。法院对于委托手续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具有审查义务。李__即便是公司的员工也不一定具有委托人资格。是员工就是诉讼代理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难道民事诉讼活动中也能适用“表见代理”原则?
就算能适用“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李__提供的工资条及没有印章,也没有明确日期,如何能证明工资是谁发放的呢?更不能证实本案立案时李__在申请人处上班。一张名片,只能证明其原先在昌平物流待过,而不是在申请人的山东和平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原审法院案卷材料中,李__提供的一份证据(岗位责任书)恰能证实其离职时间,并且此诉讼立案时间为20__年5月,李__又有何资格作为申请人的代收人呢?如此漏洞明显,证据不足的材料,原审法院竟能认可李__为申请人的员工,实在匪夷所思。故原审法院的送达是错误的,是有过错的,实为未送达申请人,应撤销此案,重新再审。
3、传票签收人李__原为是被申请人贾庆营的和平饭店的员工。后来贾庆将房产转租给牛丽等四人经营昌平物流,李__留在昌平物流继续上班。昌平物流20__年4月13日夜间已被牛丽三人以股东纠纷的名义抢占,雇佣所谓的”保安公司控制“,”任何人未经他们许可不能进出“。所有员工均已离职,20__年5月的法院送达是如何进行的?离职的员工还能冒充申请人的员工签收传票,实在蹊跷,他又是如何得知此有此诉讼的并签收的呢?对于诉讼正常人的思维是逃避,而不是提交工资条、名片、岗位责任书等一系列的证据去主动要求参加诉讼。
为此,希望贵院着重调查李__,查清真相,有违法犯罪者交有关机关处理!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者不是被申请人贾庆,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在原审诉讼中,被申请人贾庆提供了20__年4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用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牛丽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被申请人牛丽又提供一份“合作协议”,用来证明其仅仅是履行职务行为,合同的实际履行者为昌平物流。但是被申请人贾庆与牛丽之间的“协议书”是虚假的,是为了启动本案的诉讼伪造的,它的形成时间应该是两年后的20__年4月份后。可通过司法鉴定做出结论。
即便是存在贾庆和牛丽之间的房屋转租合同,实际上双方当初签署的转租合同只是转移的是贾庆在原酒店的装修120万,已经履行完毕。后来房屋的实际承租人昌平物流还是牛丽并没有向贾庆支付租金,而是贾庆同意后,越过贾庆直接向房主支付的租金,房主也接受了昌平物流的租金,说明昌平和房主形成了新的租赁合同。这一点诉讼中牛丽提供的房租收据,水电费收据等,也可以证明涉案房屋的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人为房主与昌平物流,房东与昌平物流才是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才是合同的主体,合同的权利义务只赋予合同的履行者。贾庆和牛丽之前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履行完毕的合同对合同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故被申请人贾庆主张合同违约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况下做出判决,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理应得到纠正。
特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址。如系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请求的,还应写明申请人与被害人的身份关系。
因不服___________人民法院(年号)刑初字第_______号刑事判决书,特提请贵院提出抗诉。
申请请求: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提求法院对立案重审。
申请理由:
此致
ΧΧ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请求人:公司甲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公司乙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请求:
申请人公司甲对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淮民二终字。.。.。.。号及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xx]烈民二初字第。.。.。.号判决书不服,请求贵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事实及理由:
20xx年公司甲与公司乙签订煤炭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货到收货地徐州铜山港,含税价800元/吨。”,“货到收货港前一切费用由供货方负责,到港后的费用由收货方承担。”,“第一批货后,结算方式为货到收货港十天一次性付清全额货款。”
公司乙声称:货已交付,公司甲一直未付货款。公司乙提供证据:1、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2、收款收据;3、公司甲的原材料检验报表;4、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5、武维维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7、煤炭化验单;8、手机缴费发票及手机短信。
我方对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的效力不存在异议。然而,东南运输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证据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都无法证明我方收到货物。第一,“收款收据”的名称与收取货物的收据形式上不相符;第二,“收款收据”上的填票人“李双”系何人无法证明其身份;第三,“收款收据”上收款人签名无法确认为何人;第四,“收款收据”上无公司甲的公章。数额这么大的一批货物,收货人开具的收货收据形式不合法,无单位公章且签名无法辨认,对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去商榷。
证据“武维维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首先,是否真有武维维这个人,无法证实。其次,其证明收到恒升管桩港务费,即使此人真实存在,其可有证明这一内容的职能值得怀疑。再者,收到恒升管桩有限公司港务费,缴费人可为该公司人员其无法查实。换句话说,货物是否达到港口的事实此证据都无法证明,更何谈后面的证明内容。
证据“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公司丙结算收据”及法院“对朱从敬的问话笔录”。首先,“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无该公司公章,该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证明力不言而喻。其次,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只能达到证明该公司是与刘某某联系,煤是刘某某的一直在其控制范围内,且在联系时仅有第二人出现,即“姓高的”,此人又为何人仅有刘某某本人知道。至于货物是否由公司丙运到公司甲无法仅凭此证据就能达到证明的目的。运输公司与人签订运输合同仅仅是凭前去联系人嘴中得知是哪家单位需要运输货物,到底真是不是这家公司让他们运送货物,他们是不会要求联系人拿自己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证明证明自己身份的。因此,公司丙的结算凭证上缴费人是否为公司甲更无从证明。再者,公司丙结算收据是在20xx年10月4日开具的,而“收款收据”的日期是20xx年10月2日,退一步说,对该“收款收据”除日期外不存在异议,在没有收到货物之前就签收货收据,是完全不符合逻辑的,根本无法理解。上述证据相互矛盾,不具有真实性,依法均不应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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